省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监事会监督职能,整合监督力量,根据《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社章》)《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省社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省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省社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事项和重大决定须向省社党组报告。第三条联席会议本着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的原则,通过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省社监事会办公室、财会审计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省供销集团监事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第五条省社监事会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