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附件和主送机关,你用对了吗?基层秘书工作者,在公文处理中常遇到以下问题:在印发、批转、转发公文时,对正文和附件区分不清。如,某文件标题为《关于转发×××文的通知》,正文中将“×××文”作为附件标注编排。又如,将多个部门、单位就某一事情已发的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作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发,造成本级文件重复发文。在行文前,不能准确拟定主送机关。如,党委授权办公室向下行文时,主送机关拟定为“市委各部委办局,各县(市、区)委办公室”。又如,某单位在内部行文时,将主送机关拟定为“各直属单位,本单位各科室”。怎样做才准确规范?关于附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着严格的界限。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印发、转发、批转公文时,需要使用通知文种。印发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