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的通知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为认真落实省、市、区有关开展“无违建县(市、区)、无违建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部署,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全力推进“无违建”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全区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党员干部“零违建”报告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零违建”报告制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范围实施“零违建”报告制是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作出表率。(一)责任主体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二)实施范围1、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各部门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2、各镇(街道)、村(社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二、迅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