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评查结果全面应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助推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完善审判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案件评查与法官惩戒工作衔接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开展案件评查时,既要对案件实体、程序、文书等案件本身的问题开展评查,也要注重发现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和司法瑕疵行为的问题线索。第三条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如发现法官存在涉嫌违法审判问题线索的,应在7日内移交政治部(督察室)进一步处置。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室)应当将评查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清单和评查报告及时移送政治部(督察室),政治部(督察室)对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