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的要求,根据《XX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XX市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XX市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XX县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第三条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实行责任一体明确、指标一体下达、成效一体考评。第四条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主要依据为:(一)《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二)《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三)《XX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1—(四)《XX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