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委办主任为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法定定密责任人可指定其他负责人、股室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定密的日常具体工作。除定密责任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三条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确定程序:一般先由涉密业务股室根据条件提出拟任人选,再由保密股汇总研究后,提出人选意见,报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第四条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以内部文件或者公示等书面形式,在本单位内部予以公布,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