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